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权某。
李某与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权某给付其留存工资5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李某的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权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25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李某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权某留存工资计人民币55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军代理审判员:刘志雄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