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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某与权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鄂江汉执字第01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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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权某。

李某与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权某给付其留存工资5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李某的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权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25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李某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权某留存工资计人民币55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军代理审判员:刘志雄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