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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军莲与被执行人曹富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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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军莲被执行人:曹富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阳民一初字第003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曹富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富华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曹富华银行存款9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建清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