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军莲被执行人:曹富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阳民一初字第003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曹富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富华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曹富华银行存款9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建清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