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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杰与卢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法执字第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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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杰被申请执行人:卢芳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采取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四查”措施。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徐斌执行员陈芮执行员司俊

书记员:刘文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