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0)雁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韩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询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和被执行人韩某某的婚生子韩贵全(曾用名韩杰),其父亲韩某某从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每月都给其生活费至少1000元,认为抚养费已经给完,法院没有必要再执行,同意法院终结执行该案。本院认为,该案被执行人韩某某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执行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孙姣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