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78年5月1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1)雁民初字第04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青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所欠孩子教育费截止2013年4月共计3459元,后被执行人王某主动向本院缴纳了3459元案款及50元执行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459元,已受偿3459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84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