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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02)

(2012)丰执字第6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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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马某某,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葛某某,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马某某诉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葛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葛某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张贻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