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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某某申请执行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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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陈某某申请执行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河民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魏某某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魏某某所有的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魏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车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车辆,但不得毁损、出卖、转让以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葛明

书记员:牟传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