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宫珍与毕延庆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11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宫珍,女,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毕延庆,男,汉族,现住河口区。

宫珍与毕延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毕延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毕延庆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毕延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毕延庆有工资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毕延庆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天安执行员葛明执行员程德刚

书记员:郭志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