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宫珍,女,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毕延庆,男,汉族,现住河口区。
宫珍与毕延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毕延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毕延庆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毕延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毕延庆有工资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毕延庆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天安执行员葛明执行员程德刚
书记员:郭志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