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韩某。
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阳民一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泗湾村10号(建筑面积66.35平方米)房屋由陈某享40%的产权,被告韩某享有60%的产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的(2012)鄂汉阳执字第0017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审判长:刘丹代理审判员:欧云代理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张大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