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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鄂汉阳执字第0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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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韩某。

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阳民一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泗湾村10号(建筑面积66.35平方米)房屋由陈某享40%的产权,被告韩某享有60%的产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的(2012)鄂汉阳执字第0017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审判长:刘丹代理审判员:欧云代理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张大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