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耿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30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耿某,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67年3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扬

书记员:戴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