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67年3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扬
书记员:戴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