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刘范诉被告周果为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镇民初字第05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周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丁国志

书记员:赵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