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明奇
书记员:王梅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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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明奇
书记员:王梅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