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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镇民初字第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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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原告蒋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明奇

书记员:王梅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