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明奇
书记员:王梅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明奇
书记员:王梅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