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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符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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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符某,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谷堆乡徐围村人,现住淮滨县。被告唐某,女,1964年12月生,汉族,现住淮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符某因认同被告唐某提交的离婚证,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小平

书记员:李明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