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符某,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谷堆乡徐围村人,现住淮滨县。被告唐某,女,1964年12月生,汉族,现住淮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符某因认同被告唐某提交的离婚证,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小平
书记员:李明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