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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阮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沈民初字第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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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阮某某,女,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贾全文,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银良,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韩非

书记员:蒋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