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某某,女,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贾全文,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银良,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韩非
书记员:蒋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