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刘×,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荣,北京市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东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荣、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诉称:原、被告原系大学同学,于1997年左右认识,2006年7月7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双方无共同语言,经常发生冲突。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刘×辩称:对相识、结婚情况无异议,但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前感情很牢固,婚后感情也一直很好。2011年原告突然提出要和被告离婚,这一年多来,被告一直也在改变。综上,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与被告刘×原系大学同学,于1997年左右认识,2006年7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柯东旭
书记员:王诗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