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孙洋,沈丘县槐店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以双方经别人劝说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瑞玲
书记员:芦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马某,女,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孙洋,沈丘县槐店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以双方经别人劝说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瑞玲
书记员:芦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