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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马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沈民初字第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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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某,女,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孙洋,沈丘县槐店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以双方经别人劝说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瑞玲

书记员:芦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