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甲。法定监护人曹某乙。委托代理人杨磊,息县小茴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
原告曹某甲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甲、法定监护人曹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期满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08年农历10月举行结婚典礼,××××年××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我有病(××),被告嫌弃我,也不给我看病,我只好在娘家住,医治费用由我娘家人承担,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对我不管不问,偶尔回家也是把我锁在家里,我受尽了非人的虐待,只好一直在娘家度日。现有两年时间,被告也不与我联系,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难以维系。综上所述,我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分居长达两年之久,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出庭应诉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甲与被告夏某经媒人介绍于2008年10月份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原告曹某甲患有××,被告夏某未尽到照顾义务且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嘴生气。被告夏某外出打工后,原告曹某甲便回到娘家居住,原、被告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在此期间,被告对原告生活不管不问。现原告曹某甲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夏某离婚。庭审时,因原告曹某甲患有××,其父亲曹某乙自愿作为原告法定监护人,负责照看原告日后生活。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明、证人段某甲、段某乙、陈某、段某丙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甲与被告夏某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嘴生气。原告患病后,被告夏某对原告生活未尽到照顾义务。被告外出打工后,原告曹某甲回到其娘家居住,原、被告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之久。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综上,原告曹某甲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夏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甲与被告夏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曹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洪华审判员:张恒人民陪审员:彭东峰
书记员:万诗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