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被告邵某。委托代理人张平力,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也不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芳芳
书记员:马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