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某。被告凌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以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汤某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张芳芳
书记员:马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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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某某。被告凌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以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汤某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张芳芳
书记员:马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