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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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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汤某某。被告凌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以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汤某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张芳芳

书记员:马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