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某。被告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孙伟
书记员:马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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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某某。被告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孙伟
书记员:马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