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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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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代某某。被告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孙伟

书记员:马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