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戴瑞熠审判员:马宇航人民陪审员:李微豪
书记员:鲁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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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戴瑞熠审判员:马宇航人民陪审员:李微豪
书记员:鲁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