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被告:胡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兆庆,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戴瑞熠
书记员:鲁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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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男。被告:胡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兆庆,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戴瑞熠
书记员:鲁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