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玉壶镇龙背村,现住意大利共和国泰拉莫省奇维泰拉德尔特龙托夫罗斯街(VIASEVROSIABORRANOCIVITELLADELTRONTOTERAMOITALIA),护照号码:G30205665。被告:俞某,务工,(具体地址不详)。委托代理人:严永斌,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鹏程,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严永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周某诉称:1998年12月,原告出国到意大利。2006年,被告出国到意大利。2010年8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回国前往温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2011年2月23日,双方返回意大利务工。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发生争吵。2012年1月,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外出,原告不知其下落,也无被告音讯。从此分居生活至今。婚后至今双方未生育子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俞某未作答辩,也未能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原、被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2年8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护照、户籍证明、居留及地址翻译、被告的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告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凭证、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且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并无实质性矛盾导致夫妻关系完全破裂。原告主张双方从2012年1月开始分居生,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人民币8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莉莉人民陪审员:富法成人民陪审员:胡永催
代书记员:吴朝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