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玉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温文南民初字第5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玉某。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玉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叶克勤

代书记员:洪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