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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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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史某某,女,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建科,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吕民革

书记员:刘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