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谢永强,男,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郭华
书记员:宋文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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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谢永强,男,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郭华
书记员:宋文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