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甲,现住高碑店市。被告周某,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甲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各异,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尤其是近几年来,双方的摩擦及矛盾更加频繁及升级,现双方的感情已经走到尽头,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年××月××日,双方生育长子唐某乙;××××年××月××日,双方生育长女唐嘉昳,离婚后,原告要求抚养儿子唐某乙。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属于双方共同创造及所欠,应当由双方共同分割及承担。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唐某乙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依法分割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周某辩称,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有一对儿女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深厚的感情基础;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并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夫妻感情和睦,并有一对儿女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家庭一个挽救的机会,答辩人希望与被答辩人白头偕老,恳请法庭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尽力调解,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矛盾,维持答辩人的婚姻。如果被答辩人坚持离婚诉讼请求,请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准予离婚,我认为我与被答辩人唐某甲的感情并没有确已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唐某乙,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唐嘉昳。现长子唐某乙随原告生活,长女唐嘉昳随被告生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有2011年4月8日分期付款购买尼桑轿车一辆(冀F×××**),现由原告使用。车款共计135800元,现尚有12个月贷款未还,每月还款3120元;另主张有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空调柜机一台、冰箱一台、照相机一部、电动车一辆、电视一台、沙发一套。被告认为以上原告所述财产属实,称还有太阳能一个。原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有欠张某款5000元、欠陈某款139726元,并申请证人张某、陈某出庭作证。被告称证人所述不属实,并称原告并没有将钱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原告称所购尼桑轿车现值7万多元,被告表示对该车价值不清楚。以上内容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苏志强审判员:李美华人民陪审员:李宝国
书记员:陈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