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被告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悦君
书记员:陈方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张某。被告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悦君
书记员:陈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