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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淑涛与邢建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高法执字第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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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邢XX

本院在执行王XX申请执行邢XX离婚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高民初字第4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XX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2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高法执字第427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爱群

书记员: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