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保红被执行人刘俊芳
申请人杨保红申请执行刘俊芳离婚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涉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保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保红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涉执字第4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海云
书记员:武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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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保红被执行人刘俊芳
申请人杨保红申请执行刘俊芳离婚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涉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保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保红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涉执字第4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海云
书记员:武晓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