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保红与刘俊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涉执字第40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保红被执行人刘俊芳

申请人杨保红申请执行刘俊芳离婚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涉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保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保红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涉执字第4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海云

书记员:武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