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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苏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1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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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文杰

书记员:龙秀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