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某,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潘某,住隆化县。
申请执行人郝某与被执行人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某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潘某履行给付8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某于2013年10月17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守信审判员:谢兆平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