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曹某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庆城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杭天桢
书记员:巨蕊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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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曹某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庆城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杭天桢
书记员:巨蕊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