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庆城执字第20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曹某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庆城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杭天桢

书记员:巨蕊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