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庆民终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富春
书记员:崔黎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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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庆民终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富春
书记员:崔黎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