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庆城执字第20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庆民终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富春

书记员:崔黎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