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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庆城执字第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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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

本院在执行许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白某某于2013年8月4日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选道

书记员:郑攀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