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丛某,男,1971年3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鲍某,女,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丛某与被执行人鲍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民初字第106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10686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内容“被告鲍某向原告丛某支付上述房屋折抵款共135万元。……”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德娟审判员:李国伟审判员:管廷富
书记员:耿铭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