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班某,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班某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帮助10000元;归还康佳(47寸)彩电一台,联想电脑一台,电热壶一个,被子2床;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某先给付申请执行人班某5000元,从2013年8月起每月给付1000元直至付清剩余案件款,判决要求给付申请执行人班某的物品其已如数领取,执行费55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某交纳。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44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罗希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