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茹某,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某某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茹某给付经济补助款50000元;支付孩子抚养费11000元(2012年7月2013年5月);负担案件执行费7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之前被执行人茹某已给付孩子抚养费35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茹某于2013年6月10日前交纳抚养费7500元,2013年10月底以前给付经济补助款50000元,执行费700元由被执行人茹某交纳。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18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李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