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某某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某某给付房屋折价款3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吕某某于2013年4月11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了(2013)陕民提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程某某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件执行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交纳。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罗希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