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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某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秀执行字第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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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黄某甲,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婚生长女黄某乙由申请执行人徐某某抚养。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前往讼争地点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调查,在被执行人黄某甲家未能寻获被执行人黄某甲。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甲离婚后矛盾较深,数次调解未能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暂未寻获,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为避免矛盾激化,本案目前应当暂缓执行,多方协调,协商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行踪下落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建煌执行员陈豪杰执行员高如辉

书记员:柳艳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