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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郝利花与张彦强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涉执字第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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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郝利花。被执行人张彦强

本院在执行郝利花申请执行张彦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利花自愿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海云

书记员:高卫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