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利花。被执行人张彦强
本院在执行郝利花申请执行张彦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利花自愿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海云
书记员:高卫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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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郝利花。被执行人张彦强
本院在执行郝利花申请执行张彦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利花自愿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海云
书记员:高卫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