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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立红申请刘振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高法执字第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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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 被执行人:刘**

本院在胡**申请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高民初字第509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立新

书记员::朱道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