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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高民初字第3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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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薛某。被告刘某。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华人民陪审员:陈志杰人民陪审员:王景超

书记员:周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