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被告刘某。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华人民陪审员:陈志杰人民陪审员:王景超
书记员:周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民事 · 一审 · 2008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薛某。被告刘某。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华人民陪审员:陈志杰人民陪审员:王景超
书记员:周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