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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原告房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莲民一初字第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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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房某某。被告刘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房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千哲玲

书记员:李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