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市万年饭店职员。被告秦某某,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千哲玲
书记员:李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8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金某,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市万年饭店职员。被告秦某某,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千哲玲
书记员:李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