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陈某,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缝纫机台板厂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长:成根平审判员:寇永利审判员:何欢
书记员:李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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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陈某,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缝纫机台板厂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长:成根平审判员:寇永利审判员:何欢
书记员:李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