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市恒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
审判员:成根平
书记员:李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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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市恒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
审判员:成根平
书记员:李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