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东航西北分公司地面部职工。被告张某,女,1978年3日29日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陕西苏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部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67元。
审判员:段军
书记员:朱金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