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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高民初字第4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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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马建冬,高碑店市幸福路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现住高碑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苏志强审判员:李美华人民陪审员:李宝国

书记员:陈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