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马建冬,高碑店市幸福路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现住高碑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苏志强审判员:李美华人民陪审员:李宝国
书记员:陈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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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马建冬,高碑店市幸福路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现住高碑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苏志强审判员:李美华人民陪审员:李宝国
书记员:陈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